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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乐与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83号 原告唐李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83号

原告唐李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亿,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完庆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佳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李乐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李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李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李乐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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