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2号 原告孙余如,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锋,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余如与被告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余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余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余如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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