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利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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