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8号 原告宋有聚,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佳音,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晓娜,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聚与被告董晓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有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有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有聚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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