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010-2号 原告宋俊锋,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威远,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俊峰,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宋俊锋与被告赵俊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俊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俊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俊锋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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