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朱美兰,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立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兰与被告陈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美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美兰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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