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世勋,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朝英,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瀚。 委托代理人王林锋,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勋与被告谢朝英、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勋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