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00号 原告武春先,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杏丽,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先诉被告郑州市中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春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春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春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春先承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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