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28号 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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