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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中与吴震、刘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毛建中,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震。 被告刘艳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中与被告吴震、刘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毛建中,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震。

被告刘艳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中与被告吴震、刘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建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毛建中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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