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14号 原告河南西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小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先跃,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河南西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西茂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西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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