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84号 原告浮梁县华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跃华。 委托代理人胥文化,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卓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李晶晶。 被告刘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浮梁县华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卓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晶晶、刘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浮梁县华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浮梁县华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浮梁县华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冯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