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50号 原告王岚萍,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学峰,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新建,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岚萍与被告张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岚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岚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岚萍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