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禹留柱,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士丽,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军佩。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留柱、杨士丽与被告袁军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留柱、杨士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留柱、杨士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留柱、杨士丽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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