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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喜玲与户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22号 原告胡喜玲,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户喜梅,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22号

原告胡喜玲,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户喜梅,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喜玲与被告户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喜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喜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原告胡喜玲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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