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70号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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