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54号 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芳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秋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弘宝,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2元,减半收取15096元,由原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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