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58号 原告龙全录,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艳,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一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全录与被告卢一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全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全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7元,减半收取6988.5元,由原告龙全录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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