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2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 负责人刘放,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慧。 被告赵根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与被告陈君慧、赵根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