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5号 原告井亚宾,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亚宾诉被告沈建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井亚宾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亚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亚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亚宾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