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3号 原告代洪波,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波诉被告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洪波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洪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田应朝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