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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洪波与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3号 原告代洪波,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波诉被告晁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3号

原告代洪波,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波诉被告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洪波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洪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田应朝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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