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26号 原告冯亚娟,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佳佳,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宝宏,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景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王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柱,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娟与被告赵宝宏、河南景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娟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亚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亚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冯亚娟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