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93号 原告冯莎莎,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延龄。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莎莎诉被告崔延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莎莎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莎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莎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莎莎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