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9号 原告司玉巧,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俊红,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巧与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司玉巧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玉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玉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玉巧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