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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与周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18号 原告刘海洋,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胜利,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18号

原告刘海洋,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胜利,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洋诉被告周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海洋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洋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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