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678号 原告冯雁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林,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雁生与被告任永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雁生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雁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雁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冯雁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