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88号 原告吴彦辉,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中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吴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辉诉被告郑州中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彦辉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彦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彦辉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