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2号 原告孔海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小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海锋诉被告孙小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海锋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海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海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海锋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