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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海锋与孙小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2号 原告孔海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小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海锋诉被告孙小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海锋于2014年5月9日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2号

原告孔海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小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海锋诉被告孙小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海锋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海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海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海锋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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