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1号 原告周世华,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玉花,女,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惠英,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华与被告田玉花、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世华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世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1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周世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