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23号 原告尹春伟,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戈。 被告毛圣敏。 被告张新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伟与被告曹戈、毛圣敏、张新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春伟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春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春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春伟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