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 原告崔梅菊,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继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继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义,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梅菊与被告刘继国、刘继红、刘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梅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梅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梅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崔梅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田应朝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