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崔梅菊与刘继国、刘继红、刘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 原告崔梅菊,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继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

原告崔梅菊,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继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继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义,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梅菊与被告刘继国、刘继红、刘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梅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梅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梅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崔梅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田应朝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