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98号 原告李晓莉,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莉与被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晓莉负担。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田应朝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