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84号 原告李苏江,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冠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刚,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苏江与被告郑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苏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苏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苏江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