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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涛与贾明玉、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9号 原告李鸿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明玉,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9号

原告李鸿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明玉,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静,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涛与被告贾明玉、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鸿涛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鸿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李鸿涛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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