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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与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琳,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俊广,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琳,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俊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店。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俊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与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琳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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