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琳,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俊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店。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俊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与被告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百年老妈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琳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