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32号 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同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