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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与刘泰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王龙,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泰辉,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王龙,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泰辉,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刘泰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龙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亚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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