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方、高敏,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董事长。 赵国锋、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阳,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锋、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红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敏、被上诉人赵国锋及其与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恩、被上诉人宋红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月8日22时30分,赵国锋驾驶其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豫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邸阁法庭大门北2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停放的宋红阳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货车车上乘员赵令凯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国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红阳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令凯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国锋车辆重型苍栅式货车经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车辆损失为55860元,赵国峰为此划去评估费2100元,另赵国峰还花去施救费5000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5日赵国峰与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将其所有的重型苍栅式货车挂靠到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并办理了所有人为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而实际车主为赵国锋,赵国峰与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本案所发生飞的施救费、评估费均由赵国锋实际支付。宋红阳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19日二十四时止。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间。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车辆加盟运营服务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应予保护。依照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赵国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红阳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令凯无事故责任,程序合法,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肇事车辆宋红阳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赵国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红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国锋、宋红阳均系机动车驾驶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酌定二人在本次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70%、30%。赵国峰因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经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为55860元,予以认定。赵国峰主张的评估费系因确定损失数额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有效的评估费票据,予以支持。赵国峰请求的施救费亦系因赵国峰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赵国峰要求的合理合法损失有:车辆损失55860元、评估费2100元、施救费5000元,三者共计62960元。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0960元(62960-2000),由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为18288元(6296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赵国峰与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实际车主为赵国锋,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协助赵国锋处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有关事宜,且本案主张的施救费、评估费均由赵国锋实际支付,故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应直接向赵国锋赔偿其合理合法损失。赵国峰的合法合理损失由宋红阳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宋红阳不再向赵国峰重复赔偿。 综上,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国锋各项损失共计20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国锋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20288元。二、驳回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许县支行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上诉称:1、赵国锋的车辆豫J*****号重型苍栅式货车在委托选定鉴定机构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车辆被拆解鉴定时也未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鉴定程序明显不合法,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施救费过高,评估费不应由其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赵国锋答辩称:车辆损失和施救费、评估费均真实合理,原审时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未参加庭审,对各项费用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权利。评估费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依法应予承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公司答辩意见与赵国锋的答辩意见一致。 宋红阳答辩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中,赵国锋、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重型仓栅式货车作出的评估报告,如果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认为该鉴定程序不合法,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原审中提出异议,并在原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在原审时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上诉主张鉴定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施救费是第三方为施救事故车辆而收取的费用,属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施救费的高低不是由赵国峰或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公司所能决定的。原审中赵国峰提供的施救费票据真实有效,应予采信。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上诉主张施救费过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估费是为确定损失数额发生的合理费用,属理赔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原审判决评估费由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