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相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龙绪,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代宪法,乡长。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王祥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荣,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相安因与被上诉人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兰考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兰考县中队接到徐相安报警,兰考县闫楼乡薛店村至柳元村路段,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起火,该中队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停放在公路上,车辆下方及道路上铺撒有麦秸秆,麦秸及车辆正在燃烧;另根据徐相安提供的五菱汽车兰考特约维修服务站出具的车辆着火查看书认定:该条公路上有较厚的麦秸,麦秸最厚处达到40多厘米,该事故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麦秸过厚车辆底盘带动麦秸积压到排气管三元催化处,两者“亲密接触”后秸秆遇到灼热的排气管三元催化酿成火灾。由此,车辆起火原因系麦秸摩擦所致,而在公路上晾晒麦秸的所有人应为实际的民事侵权人。本案当中,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兰考县交通运输局为管理职能部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不是民事法律义务,徐相安与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兰考县交通运输局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兰考县交通运输局不是适格民事被告,因此,徐相安以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兰考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系民事侵权行为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徐相安的起诉。 徐相安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徐相安的车辆起火受损是由于兰考县交通运输局和兰考县闫楼乡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尽到制止和清理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兰考县交通运输局、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徐相安与兰考县交通运输局、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当然能够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兰考县交通运输局、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双方当事人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答辩称:闫楼乡政府无义务管理发生事故的路段,该路段是村级小路,不属乡人民政府管理的路段范围。闫楼乡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主体,徐相安应起诉实际堆放麦秸的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徐相安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徐相安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兰考县交通运输局答辩称:农村公路必须是纳入规划并按国家或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本案中事发道路不是法定的公路,不在兰考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路段范围内。徐相安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道路是法定的乡道或村道,应当纳入兰考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所以,徐相安与兰考县交通运输局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徐相安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徐相安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均有明确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依法可以就其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徐相安的起诉不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兰考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