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淘气,男。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潘,男。 上诉人吴淘气与被上诉人黄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退还吴淘气。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