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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淘气与黄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淘气,男。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潘,男。 上诉人吴淘气与被上诉人黄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淘气,男。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潘,男。
上诉人吴淘气与被上诉人黄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退还吴淘气。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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