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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女,回族,住址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开封市。 李某因与刘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女,回族,住址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开封市。
李某因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起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李某抚养婚生子、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禹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李某、刘某某于2002年相识,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子(孪生子)李某甲、李某乙(2007年2月6日出生)。近几年由于夫妻之间出现矛盾,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刘某某现居住郑州市,孩子均随刘某某一起生活,并就读于该市小学。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一审认为,李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刘某某同意,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孩子现与刘某某一起生活,且在郑州上学,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继续随刘某某生活,由刘某某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对刘某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故李某应当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用。根据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和李某的收入情况,酌定由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关于财产问题。李某同意与刘某某协商解决,由于刘某某未到庭,李某不要求分割财产,故本案中不予处理。李某、刘某某离婚后可对财产部分进行协商,有争议的,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随刘某某生活;自2014年8月起的每月10日前,李某支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李某、刘某某各负担150元。
刘某某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为使孩子健康成长,上诉人一直忍让、妥协,两人一直处于生气和好、再生气再和好状态并非感情彻底破裂。且就在一审法官向上诉人调查离婚案件后,被上诉人还到郑州表示已经撤诉要好好过日子并同居数日。一审未依照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不能确定双方感情破裂情况下判令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上诉人同意离婚与事实不符。一审法官到郑州调查时,上诉人赌气说过同意离婚,但前提是被上诉人必须分担上诉人及两个孩子三年的抚养费(包括学校赞助费、每年的学费、生活费),还有婚后财产必须进行合理分配。一审判决未对财产分割,上诉人同意离婚的前提不存在,所以判决离婚没有依据。3、判决离婚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上诉人抚养,则失去了父爱,失去完整的家,不利于孩子成长。强烈建议改判不予离婚,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李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应予判决离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就本案,首先在一审法官找到刘某某询问其对李某诉其离婚案件意见时,上诉人刘某某明确表示双方之间没有和好的余地了,要求和李某离婚,且在法官劝说可以安排调解沟通后,刘某某再次表示无法一起生活,同意离婚但要由其抚养孩子。其次,双方均认可近几年时有矛盾发生,但双方在矛盾发生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近年两人又异地而居,至今双方没有和好。故从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婚姻现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据此认定并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妥。上诉人称赌气同意、未满足其同意离婚前提不应判决离婚等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庆龙
审 判 员  周超举
代理审判员  李曼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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