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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知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住址民权县车站西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仝建勋,男,汉族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知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住址民权县车站西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仝建勋,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
住址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浩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芙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号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芙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浩公司诉称: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感谢华健》、《爱过就足够》、《哭有什么用》、《男人的眼泪》、《美丽女人》、《请别对我说再见》、《罗密欧与朱丽叶》、《好久不见的朋友》、《全世界只有我爱你》、《死了心》、《新浪人情歌》、《我想说我爱你》、《也许不该认识你》、《爱断了一双翅膀》、《解夏》、《爱还在》、《梨园英雄》、《忍不住的眼泪》、《巴郎仔》、《扎西秀》、《无法阻挡》、《神鹰传说》、《青藏高原》、《多彩的哈达》、《雪落下的声音》、《生命站立成树》、《亲爱的不要离开我》、《泪就这样一直留着》、《那次我真的爱过你》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文浩公司经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水芙蓉公司未经文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文浩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令1.水芙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9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文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水芙蓉公司赔偿文浩公司经济损失58000元及文浩公司为制止水芙蓉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6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水芙蓉公司承担。
被告水芙蓉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伤心情歌MV精选》DVD音像制品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出品,条形码为ISBN978-7-88101-496-8,版号为ISRCCN-A65-11-425-00/V.J6,该专辑版权声明显示: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所有。《感谢华健》、《爱过就足够》、《哭有什么用》、《男人的眼泪》、《美丽女人》、《请别对我说再见》、《罗密欧与朱丽叶》、《好久不见的朋友》、《全世界只有我爱你》、《死了心》、《新浪人情歌》、《我想说我爱你》、《也许不该认识你》、《爱断了一双翅膀》、《解夏》、《爱还在》、《梨园英雄》、《忍不住的眼泪》、《巴郎仔》、《扎西秀》、《无法阻挡》、《神鹰传说》、《青藏高原》、《多彩的哈达》、《雪落下的声音》、《生命站立成树》、《亲爱的不要离开我》、《泪就这样一直留着》、《那次我真的爱过你》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2011年4月8日,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的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音像节目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乙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卡拉OK领域完全由乙方行使。乙方对甲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中国卡拉OK领域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甲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已乙方的名义进行。若音像节目在卡拉OK领域经营使用过程中,其著作权遭第三方侵害,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调查、谈判、和解或诉讼。2.甲方于本合同授权期限内摄制、创作或获得著作权(包括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音像节目,将自动归入合同音像节目之列,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一部分。授权期限为2011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就前述作品,双方按本合同之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附件的卡拉OK曲目表中含有本案的29首音乐电视作品。
2012年4月8日,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文浩公司(乙方)、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确认方)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甲方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中国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乙方管理,在著作权遭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谈判、和解、或诉讼,授权期期限为2012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止。
2013年9月30日19时5分,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文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工作人员刘英随同文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山到开封市宋门里内环南段183号“水芙蓉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一楼101房间。歌曲点播员刘秀山在该房间内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以下歌曲:《感谢华健》、《爱过就足够》、《哭有什么用》、《男人的眼泪》、《美丽女人》、《请别对我说再见》、《罗密欧与朱丽叶》、《好久不见的朋友》、《全世界只有我爱你》、《死了心》、《新浪人情歌》、《我想说我爱你》、《也许不该认识你》、《爱断了一双翅膀》、《解夏》、《爱还在》、《梨园英雄》、《忍不住的眼泪》、《巴郎仔》、《扎西秀》、《无法阻挡》、《神鹰传说》、《青藏高原》、《多彩的哈达》、《雪落下的声音》、《生命站立成树》、《亲爱的不要离开我》、《泪就这样一直留着》、《那次我真的爱过你》,苏军龙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现场录制视频单元一个,整个摄像过程于21时30分结束,消费结束后,该KTV以无发票为由向苏军龙提供了盖有“水芙蓉KTV现金收讫”印章的消费说明。公证人员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光盘。2013年10月4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3)民政民字第1267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时情况相符。
另查明,1.公正光盘中所记录的2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伤心情歌MV精选》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方面完全一致。2.水芙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新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歌舞(按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和期限经营)。3.文浩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900元、刻录费4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文浩公司提供的《伤心情歌MV精选》DVD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光盘封套背面载明专辑版权均属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浩公司签订的二份授权合同,可以认定文浩公司获得了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等。水芙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9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4月8日前文浩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范围内,已经侵害了文浩公司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文浩公司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水芙蓉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水芙蓉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流行时间及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定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以下29首音乐电视作品:《感谢华健》、《爱过就足够》、《哭有什么用》、《男人的眼泪》、《美丽女人》、《请别对我说再见》、《罗密欧与朱丽叶》、《好久不见的朋友》、《全世界只有我爱你》、《死了心》、《新浪人情歌》、《我想说我爱你》、《也许不该认识你》、《爱断了一双翅膀》、《解夏》、《爱还在》、《梨园英雄》、《忍不住的眼泪》、《巴郎仔》、《扎西秀》、《无法阻挡》、《神鹰传说》、《青藏高原》、《多彩的哈达》、《雪落下的声音》、《生命站立成树》、《亲爱的不要离开我》、《泪就这样一直留着》、《那次我真的爱过你》。
二、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驳回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开封市鼓楼区水芙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福中
审判员  韩雪玉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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