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心,女。 委托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拙夫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彦青,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开心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拙夫舍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开心。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