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三江,男. 委托代理人魏予新,男。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翟三江与被上诉人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翟三江于2014年4月24日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要求:一、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假期工资含赔偿金10万元;二、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解除合同违约金10万元;三、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下岗生活费51840元;四、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医保赔偿金38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翟三江不服提出上诉。翟三江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翟三江的起诉无法律依据,翟三江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翟三江与神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原审法院和本院审理,翟三江所提诉讼请求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翟三江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裁定驳回翟三江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 胡朝勇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