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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三江与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三江,男. 委托代理人魏予新,男。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三江,男.
委托代理人魏予新,男。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翟三江与被上诉人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翟三江于2014年4月24日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要求:一、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假期工资含赔偿金10万元;二、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解除合同违约金10万元;三、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下岗生活费51840元;四、神龙公司支付翟三江医保赔偿金38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翟三江不服提出上诉。翟三江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翟三江的起诉无法律依据,翟三江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翟三江与神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原审法院和本院审理,翟三江所提诉讼请求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翟三江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裁定驳回翟三江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  胡朝勇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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