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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李付仁、牛战宇、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世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世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之敏、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仁,男。
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牛战宇,男。
原审被告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封曹路西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封建勇,公司经理。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付仁、原审被告牛战宇、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1日11时30分,牛战宇驾驶自卸低速货车,沿兰考县境内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堌阳镇卫生院南十字路口时,将由南向北推自行车过公路的李付仁碾压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付仁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堌阳分院住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被转到兰考县人民医院继续救治。经诊断李付仁的伤情为:1、右尺桡骨双骨折;2、右手第4、5指指骨骨折;3、左胫骨近端骨折;4、左股骨远端骨折;5、左小腿皮肤缺损;6、右手、左小腿、右足皮肤挫裂伤;7、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又转回兰考县人民医院堌阳分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开封兰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15日以开兰博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57号鉴定书鉴定,李付仁为五级伤残及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战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付仁不负此事故责任。李付仁住院71天,花去医疗费65493元。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时李付仁84周岁。在李付仁住院期间,牛战宇为李付仁垫付医疗费用19868元。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医嘱显示李付仁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事故货车登记车主为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李付仁的损失有,1、医疗费654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71天×30元/天)、3、营养费710元(71天×10元/天)、4、护理费14910元(1、李世健71天×110元/天计7810元,2、李世明71天×100元计7100元);交通费710元、6、打字复印费120元、7、伤残赔偿金25426.02元(8475.34元/年×5年×60%)、8、鉴定费1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战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予采信。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李付仁承担赔偿责任。对李付仁保险险限额外损失由牛战宇、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付仁要求三年的后期护理依赖费用25426.02元,因李付仁为部分护理依赖,其该诉讼请求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为其诉请的40%,即10170.4元。李付仁要求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李付仁受伤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依法酌定为20000元。牛战宇为李付仁垫付的医疗费19868元待保险公司对李付仁赔偿后,双方结算后由李付仁予以相应返还。对李付仁诉讼请求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付仁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910元、残疾赔偿金25426.02元、交通费71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期护理费用10170.4元,以上共计81216.42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付仁医疗费55493、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营养费等710元,共计58333元;三、牛战宇、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李付仁鉴定费1400元、打字复印费120元,计1520元;四、驳回李付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牛战宇、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按照100元、110元计算护理费没有依据,且李付仁已经85岁,伤情较重,后期护理费计算3年明显过长,应暂时按一年计算,之后的另行主张。2、原审法院认定2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李付仁答辩称:1、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护理人员李世明、李世建的收入情况计算护理费正确。保险公司要求计算1年后期护理费没有依据。2、李付仁系五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不是过高,而是过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其对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牛战宇答辩称,其对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但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李付仁医疗费中存在5013元院外购药及7352.5元门诊票据没有对应医嘱,也未提供相应的医嘱或处方,无法证明医疗费支出的真实、合理、必要性,不应予以支持。2、李付仁提供的住院费发票上住院日期重叠,我公司认为医疗费存在重复计算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李付仁答辩称:1、由于李付仁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只好经医生同意在院外购药,以减轻经济压力,有医生处方为证。县级以下医院治病连门诊病历都没有,更谈不上有医嘱,但上述费用都是实际发生的。2、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重复计算医疗费问题不存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答辩称,其对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牛战宇答辩称,其对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但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封丘县平昌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审中李付仁已提交护理人员李世明、李世建的工资单、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二人的收入情况,原审法院依其实际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正确。
关于后期护理费的护理期限及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李付仁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较重,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及部分护理依赖,原审法院根据李付仁的伤情、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酌定计算3年后期护理费及认定20000元精神抚慰金适当,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称护理期限按1年计算及精神抚慰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院外购药及门诊票据问题。由于李付仁伤情较重,虽然其提交的门诊票据无医嘱,但均是兰考县固阳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能够证明是其为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二审期间李付仁还提交了兰考县固阳医院开具的处方四张,证明其出院后在医生指导下用药的事实,该组证据亦能与李付仁病历中提示其继续治疗的出院医嘱相印证。故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称院外购药及门诊票据部分医疗费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重复计算问题。从住院病历可以看出,李付仁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12日在兰考县固阳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29日在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4年1月29日又转入兰考县固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3月14日出院,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虽然住院费票据时间上显示出院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但只是家属与医院延迟结算的问题,不存在医疗费重复计算的情况。故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医疗费重复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承担3700元,由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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