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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茂春与李龙科、孔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茂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茂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华,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蒋茂春因与被上诉人李龙科、孔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0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元退回上诉人蒋茂春。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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