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茂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华,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蒋茂春因与被上诉人李龙科、孔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0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元退回上诉人蒋茂春。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