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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相林诉被告李铁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二初字167号 原告赵相林,男,58岁。 被告李铁温,男,70岁。 原告赵相林诉被告李铁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二初字167号

原告赵相林,男,58岁。

被告李铁温,男,70岁。

原告赵相林诉被告李铁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相林诉称,2013年5月份被告声称自己在外地包一工程,因资金一时周转紧张需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2%计算,原告借给被告60万元,被告并于2013年5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半年内一定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总欠款的四个月利息,其余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9日按月2%计算的利息12万元;其余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李铁温辩称,原告说我是因为承包工程向其借款60万元,不是事实。我是干担保的,原告融资100多万元,月息为壹角,由我担保高息放出,已为原告赚取高额利润,我从不会干工程,我也不欠原告的钱。

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李铁温从原告赵相林处借款60万元,被告李铁温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相林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元)2013年5月8日李铁温”。后原告赵相林向被告李铁温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无果后诉至法院。又查明,借款发生后,被告李铁温曾向原告赵相林支付48000元。但双方但对此款性质说法不一,原告赵相林认为是被告按照按2分/月清偿的4个月利息,被告李铁温认为是对原告600000本金的部分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李铁温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对借款本金60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对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关于被告主张支付的48000元系偿还本金的辩解,因没有证据证明,且有悖于常理,该辩解不能成立。结合本案被告的答辩及认定的事实,该48000元是被告支付原告4个月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铁温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相林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9月8日计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4520元由被告李铁温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同五

审 判 员  郭洁红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一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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