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41号 原告朱梅,女,50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 被告孟祥龙,男,30岁. 被告吕媛媛,女,28岁。 原告朱梅诉被告孟祥龙、吕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玉冰、被告吕媛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5日我借给被告孟祥龙现金40000元,被告孟祥龙给我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吕媛媛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了名。后我曾多次向二被告讨要,二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孟祥龙缺席,无答辩。 被告吕媛媛辩称,孟祥龙是借了原告40000元,但后来孟祥龙已经归还原告25000元,现在只剩下15000元,另外原告还扣了孟祥龙一辆摩托车。 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孟祥龙给原告朱梅出具借条一张,吕媛媛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了字,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梅40000元,随要随还,如不还每天5%的违约金,借款人:孟祥龙,担保人:吕媛媛,2014年5月25号”。后经原告讨要无果,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借款40000元,被告孟祥龙应当偿还。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过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本院不能支持。被告吕媛媛应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祥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梅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4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时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4年5月25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利息计算),被告吕媛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