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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伊川县城关镇矿业公司(户籍地:伊川县城关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伊川县公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伊川县城关镇矿业公司(户籍地:伊川县城关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在伊川县北花坛盗窃被害人张伊强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5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被害人张伊强。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伊川县第二电厂东家属区盗窃被害人曹灿伟停放在该小区2号楼1单元1楼楼道内的银白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后该车在伊川县枫丹白露小区附近一游戏厅门口丢失。经鉴定该车价值2380元。2014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伊川县第二电厂西家属区盗窃被害人程世卿停放在该小区9号楼1单元1楼楼道内的白色森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58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被害人程世卿。2014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伊川县二铝深加工厂家属区,盗窃被害人郭艺欣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门栋内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后该车在被告人万小辉居住的伊川县城关镇矿业公司家属院楼道口丢失。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综上,被告人万某某实施盗窃四起,共盗窃财物价值9310元,案发后追回退还被害人电动车二辆,价值4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某供述,被害人曹灿伟、程世卿、郭艺欣、张伊强陈述,证人审乐乐、蒋浩扬证言,伊川县公安局侦查
实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检查、工作说明,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退还,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许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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