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吕店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30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李燕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伊川县彭婆镇南衙村路边,以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草绿色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河南省汝阳县内埠镇西金庄村四组贺文涛于2011年4月18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7467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贺文涛陈述;证人张润霞证言;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接处警登记表、收条等书证;物证赃车照片一张;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国强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